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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曹操为何要杀“告密者”苗泽——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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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曹操为何要杀“告密者”苗泽——犹大?

 

这事还要从汉献帝那个倒霉皇帝说起。

    当年,汉献帝为摆脱曹操的要挟,时常想找个有势力的人物做靠山。初见刘备,论起“本家”,尊为“皇叔”。但刘备此时自身难保,最终还是撇下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大侄子”逃跑了。

    无奈之下,汉献帝只好写下血书,让国舅董承待机而动。想想这个皇帝当得也着实可怜,写个诏书还要咬破手指。即便如此,这个所谓的“衣带诏”也没有挽救自己的命运,反而把许多人牵扯了进来。一个带血的“衣带诏”,就这样把国舅董承一家给忽悠死了。

    董承死后,汉献帝好长时间回不过神来。后来马腾奉曹操之命进京,这让汉献帝像看到了救命的稻草,又像忽悠董承一样忽悠起马腾来。这次倒干脆,也不用那带血的诏书了,太疼,人家也不一定听。一见面汉献帝就直接问马腾:“卿知汝先祖乎?”马腾不知这个倒霉皇帝葫芦里卖的什么药,随口说道:“臣祖伏波将军,名列青史,深荷圣朝之大恩,岂能不知?”

    其实,汉献帝这话问的就有毛病。伏波将军马援当然是英雄,但当年的汉光武帝同样也是一个厉害的主,与现在的情景怎能同日而语呢?

    人被逼急了就会神经错乱,此时汉献帝脑子里不想别的,要的就是这句话,于是接着问道:“汝能效汝祖,力扶汉室以诛逆贼乎?”完全一副商量的口气。见马腾面有难色,汉献帝急的都快哭出来了,就差给马腾下跪了:“朕畏曹操,度日如年……可就而谋之,勿复泄露。”到了此时,哪里还有一点君王的尊严。见汉献帝哭哭啼啼,马腾只好接下这个烫手的山芋。

    马腾答应是答应了,但怎么行动却心里没底。正在左右为难的时候,恰好曹操遣门下侍郎黄奎前来做马腾的行军参谋。马腾一看机会来了,就趁着议论军情的机会请黄奎喝酒。结果喝着喝着就喝大了,马腾几经试探,才知道黄奎也有诛杀曹操的打算。志同道合,于是两人“嚼指流血为誓”,商议在曹操点军处杀之。

    也是曹操命不该绝。黄奎回到家中,仍然怒气难消,借酒撒疯。这一来就被黄奎的妻弟苗泽看出了端倪。原来这苗泽与黄奎的小妾私通,“泽欲得春香,百般无计”,今见如此场景,苗泽就让李春香以言语挑之,结果黄奎说出了意欲行刺曹操的计划。李春香向苗泽报告之后,苗泽感觉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就会,于是立即去向曹操告发。曹操一听是惊出一身冷汗,奶奶的,还惦记着我呢。

    有备则无患。自然又是一番腥风血雨,最终马腾、黄奎两家共三百余口,全都被曹操斩于市曹。

    扫除异己,大功告成。苗泽俨然成了大功臣,还没等曹操发话呢,苗泽就凑走上前去说道:“不愿加赏,只愿留李春香赐之”,一副“多情种”的样子。不料曹操一听却笑道:“为一妇人,害了你姐夫,留此不义之人何用”,下令立即斩首。可怜苗泽为了情色私欲,不识大体,不顾亲情,最终落了个身首异处的下场。

    想来曹操杀苗泽也是有其道理的:苗泽本一无用小人,杀之不仅可以消除后患,而且也可借此告诫手下的那些文武们,背主之人没有好下场。杀一个“除了糟蹋粮食就会陷害忠良”的苗泽,敲山震虎,教育属下,可谓一举两得。

官场有风险,告密须谨慎!……

(以上文字来自网络)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主任、创始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01011630

 

客观上说,此次武汉疫情基本是“封嘴——封城——封国”这么一个三部曲的“三封”过程,虽然说那份被千夫所指的《训诫书》和央视的报道导致了大范围的“封嘴”,但出卖李文亮的犹大不得不说是此次武汉疫情的“始作俑者之一”,这位“罪魁祸首”叵测的居心为中华民族带来的举国灾难众所周知……

纵观古今中外,放纵甚至鼓励告密,历来是一个社会、国家最大的悲哀和执政隐患。而且,纵观古今,告密者绝大多数是一些卑鄙无耻的小人,那么,盛世之下,是否允许这种居心叵测之人的生存土壤呢???

据称:训诫李文亮的警方是在接到举报后才进行执法的,所以,我们不应该过度谴责警方,而应该诅咒、谴责背后举报李文亮的犹大!

总之,以史为鉴,谁是出卖李文亮的犹大???是否应该查出此人???如果查出此人,又该如何“赏赐”这位犹大呢???

当然,法律应该保护善意举报人,但不应该庇护那些居心叵测、祸国殃民的“犹大”!否则,就对不起李文亮医生的在天之灵,更对不起不得不举国居家的全国老百姓!……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中国从古至今从来不缺犹大……

最后,作为一枚普通的法律人,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角度对那份已经成为网红的《训诫书》提出几点质疑:

1、本人查看了一下李文亮的《训诫书》,出具单位是“武汉市公安局武昌武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法律依据似乎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我检索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篇根本没有“训诫”这个词,那么,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于法无据,央视的报道又算什么?

2、相关信息显示,《训诫书》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个提醒,既然不是行政处罚,但毕竟《训诫书》认定了李文亮的行为违法,如果被训诫人不服这种认定该如何救济?难道说一个公民可以被公安机关随便训诫、随便提醒却不能救济自身吗?

3、既然《训诫书》不是行政处罚且不可诉,如果被训诫人内心不服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训诫怎么办?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主任、创始合伙人)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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