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采访 >> 文章正文
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邓泽敏  来源:  阅读:

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三)

一部影视作品中应签署哪些合同及签约注意事项

 

大家好:

前几天,我们在第一期、第二期中分别简述了影视作品前期拍摄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和编剧权益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今天我们简述一下一部影视作品大概涉及哪些主要合同。

通常,一部影视作品的产生一般分为五个主要阶段:先期筹备、开机拍摄、后期制作、广告宣传及发行拷贝等。现在,我们结合这五个主要阶段可能涉及的合同事宜做一些基本的阐述与介绍:

 

    1.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这是指影视作品的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与影视作品剧本的作者就该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复制发行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签订的合同,此时,双方可以签署聘用编剧合同,这是针对编剧已有独立原创剧本而言的。

而对于影视作品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已经从他处获得了剧本的情况,可能涉及对原创剧本的改编,就要与聘用编剧签订委托改编合同,但此时的编剧,最好能够与以前的编剧或原创进行沟通,不要贸然接手改编。

但无论何种情况,双方都必须明确剧本著作权的使用期限、范围、权利种类、创作完成时间、质量要求,验收评价标准(核心)、酬金及其支付方式、纳税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附加说明等等。详细内容我们已经在第二期中做了专题介绍,在此不赘述。

 

    2.导演(及或执行导演)聘用合同

确定导演人选后,与导演签署聘用合同,明确导演工作内容,一般来说,导演的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因此,从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好能够将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约定明晰。此外,有些影视作品中会涉及执行导演,最好能在合同中明确导演与执行导演的工作职责与分工。

此类合同一般要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影视作品各阶段完成的时间、作品质量及评价标准、参加相关宣传评奖活动的权利、报酬支付方式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纳税分担、争议解决及附加说明等。对于一些导演,可能还会涉及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排序及字体大小等事宜。此外,可能还涉及在影视作品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中,可否使用导演姓名及肖像等问题。

最后,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争议来看,保密事项也很重要。此处所述的保密是指未经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同意,导演不得在影视作品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一切信息。

 

    3.演员聘用合同

剧组选定演员后,要与演员签订聘用合同,此类合同一般要注意签订以下条款:演员角色、剧中语言、档期安排、请假制度、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期限、是否有植入广告及植入广告的配合及分酬、演员肖像权、剧情特殊情结补充提示、演员酬金及支付方式、影视作品的宣传及获奖参与、纳税分担、人身保险、免责条款、争议解决及附加说明等。

此外,由于角色的不可替代性,影视圈有一句话:开机前演员求导演,开机后导演求演员。对于那些赢利的影视作品尤其如此(自娱自乐的影视作品这个特性不是很明显),因此,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为了影视作品的大局考虑,更是为了尊重其他演员已经付出的劳动,影视公司应当对那些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动辄耍大牌的演员,就违约事宜做出更加明确、清晰的约定。

第三,也是基于演员的不可替代性,演员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必然给剧组带来难以挽救的损失。因此,一般来讲,演员合同中,应就意外事件的发生做出专门的约定。同理,基于导演的不可替代性,导演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在《导演聘用合同》中,通常也要就意外事件的发生做出专门的约定。

 

    4.包括“路人甲”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

除了几个重要角色外,一部影视作品的完成还需要众多“路人甲”及相关辅助人员,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时,也要考虑以下条款:工作人员在剧组中的任务、角色和职责、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各部门配合流程和对接、工作进度及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特别提示:凡是涉及人员的合同,都应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条——“导演负责拍摄现场的人员调度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涉导演的工作,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导演的调度与指令。”因为,无论演员多么大牌,现场只能有一个声音,尤其是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拍摄现场只能有一个老大,只能有一个人说了算,那就是导演,制片人或投资人最好也不要干预导演的工作。

 

    5.拍摄器材、服装、道具、场地、车辆等的租赁合同

在签订此类租赁合同时,注意规定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管理及风险承担、合同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弥补方案等条款。此外,实践中经常发生场地污损、场地设施损毁及拍摄器材、服装、道具丢失及损毁等现象,这些无论是合同哪一方,最好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说到服装,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关于现役军服的问题。近年来,军事题材的影视作品不断出现,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演员穿军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服管理条例》规定:“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6.影视作品中的音乐、歌曲制作承包及或许可使用合同

影视作品中,为了剧情和人物描写与刻画的需要,肯定会涉及背景音乐或歌曲的使用。通常,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的管理者,可以对外进行授权,但对于一首歌,也只能授予使用词曲的权利,对于录音制作者权利和演唱者的权利,则需要权利主体另行授权。因此,影视作品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必须审查不同作品的作者及其权利种类,如果实在麻烦,就只能建议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使用那些已经超过50年保护期的音乐作品了。

所以,在签订音乐、歌曲制作承包及或许可使用合同时,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音乐作品的种类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履约形式、验收标准、报酬支付和违约责任等。

 

7.投资及或赞助合同(广告植入)

影视作品早期的赞助,大多以金钱货币形式体现而后在片尾注明;近年来,随着影视作品的发展,产品或服务直接植入剧情的方式更加常见且不生硬。因此,在签订投资及或赞助合同时,赞助方式、赞助目的、赞助产品种类或服务类别在剧情中的表现形式、如何自然融入剧情、展示时间、违约责任等要加以明确。

除此之外,一部影视作品的拍摄过程中还会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与编剧、剧本有关的相关合同,这些问题我们在第一期、第二期中已经就此问题做了专门的阐述,在此不赘述。

如果您在实践中有什么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

(未完待续)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1624

 

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该文作者系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

邓泽敏律师联系电话:13901011630


影视传媒律师法律服务概要:

传媒律师、影视律师、影视法律顾问;

演员律师、演员法律顾问、演员肖像权律师、演员名誉权律师;

导演律师、导演法律顾问;

制片公司律师,制片公司法律顾问;

剧组律师、剧组法律顾问;

影视投资律师、影视投资法律顾问;

发行公司律师、发行公司法律顾问;

电影院线律师、电影院线法律顾问;

广告公司律师、广告公司法律顾问;

唱片公司律师、唱片公司法律顾问;

音乐人律师、音乐人法律顾问;

经纪公司律师、经纪公司法律顾问;

明星私人律师、明星私人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咨询电话:010-51286947/13901011630

 

——打造律所航母,为您保驾护航!——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长期招贤纳士,欢迎社会各界朋友为我们举贤荐才!

微信:13901011630

电话:010-51286947

“法智论语”、“焦点法谈”

律师自己的微刊,更是律师之声传播平台

欢迎广大律师投稿!

投稿信箱:dengzemin@sina.com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前鞍山中院法官、现律协..
·张菼芳等11人(周作人的..
·邓泽敏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
·司机、车主的交通事故赔..
·邓泽敏律师代理的“技术..
·刘曼娜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能否将交强险和商业..
·没有录音录像的“涉黑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