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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日学生刺母,机场是否担责《北京日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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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刺母 机场是否需担责?

http://edu.cyol.com2011-04-20 08:53:26

 

■新闻背景

  前不久,留学生机场刺母的新闻刺痛了很多人的眼球,网友录制的视频点击率极高,在43秒的时间里,救人的老外声嘶力竭地呼唤,但上海浦东机场的工作人员却迟迟没有回应。

  留学生刺母事件引起了广泛热议,有谴责不孝子的,有抨击旁观国人的,还有从教育体制反思弊端的,而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话题。

 

  机场有安全保障义务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网友视频录制的时间大约43秒,上海浦东机场接机处的工作人员,应当能够听到老外声嘶力竭的呼唤。虽然事发突然,机场对此不可预见,但事发后和老外施救期间,直至120急救车到来之前,机场应有足够时间积极施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保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责任区分主动和被动

 

  除了机场,铁路、地铁、公交车站、公园、宾馆、商场、银行及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及医院等公共场所,也应遵循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的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层面:即主动的管理责任和被动的管理责任。从主动的保障责任来看,铁路、地铁、机场及部分特殊展会等,由于配备了安检设备,并具有主动查验乘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些场所自然承担着与此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基于危险物品造成的损害,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那些没有安检设备,但配备有录像设备的机构或场所,如银行、宾馆、夜总会等,应当时刻保持其录像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尽管这些场所的管理人对此不能预见,但如果由于他们的录像设备没有正常工作,导致不能清楚地界定责任,这些场所或机构的管理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被动的保障责任来看,通常来讲,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不可能预见,但是如果这种突发事件发生,且管理人有时间、有能力采取相应施救措施的,他们应当施以援手,采取可行的施救措施而不是冷漠与旁观。否则,他们就是没有完全尽到一个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对由于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要给予补充赔偿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情况看,多是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以说,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浦东机场不但要承担一部分道义上的责任,亦不排除此次事件受害人在经济损失上“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承担。

 

■相关链接

 

  20092月,云南昆明机场发生血案。王文艳等人在候机楼国内出发大厅要求改签机票,刘勇等人到柜台购买机票。王文艳要求工作人员先改签,刘勇则要求先售票,双方发生打斗,刘勇持刀刺伤王文艳等人,后王文艳死亡。据伤者介绍,从争执发生到刘勇拔刀伤人,这中间约有10分钟,机场安保人员一直没有出现。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铁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机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必须承担乘客的安全,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因此机场应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能力全部赔偿,机场可以免赔;如果嫌疑人确无赔偿能力,机场存在全部承担的可能。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李彦承)

北京日报【责任编辑:贾 静】

栏目律师联系电话:13901011630

法邦网首页和法律资讯频道最显眼的地方也登载了这篇文章。

http://www.fabao365.com/news/800708.html

视频链接: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U4NTM0NT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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